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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自购建筑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稽查
1、税法依据分析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重要关键条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就不属于“专用于”的情形,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论:建筑企业自购建筑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完全可以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分析,建筑企业自购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和手脚架、挡板等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下,该自购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完全可以抵扣。
(二)建筑企业工地上搭建的活动板房、指挥部等临时建筑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稽查
1、税法政策依据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款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其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而且特别强调,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
基于以上三个税法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施工现场修建的活动板房,工程指挥部用房等临时建筑物或不动产,如果仅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自取得之日起的当年全部一次性抵扣。
2、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分析,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在施工地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如下:
(1)如果建筑企业施工地从事施工的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施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的当年全部一次性抵扣。
(2)如果建筑企业施工地从事施工的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施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也不可以在其他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中销项税额抵扣。
温馨提示:施工完毕,建筑企业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临时建筑物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共同管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稽查
1、共同管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中分配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如果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一些共同管理费用,例如:水电费用、差旅费用、培训费用、咨询顾问费用、会议费用、办公楼的装修费用等,既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也服务于一般计税项目,则以上共同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要在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中,按照一定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分摊给简易计税项目的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只有分摊给一般计税项目的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2、分配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根据以上税法政策的规定,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通过以上分配计算分摊共同管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项目分配的管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简易计税项目分配的管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基于管理费用实际发生时不可能分别向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次性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在年底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分配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处理。
为了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建筑房地产企业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共同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采取一些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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